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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服務總則

1. 一般條款及總則

1.1 電訊服務乃由本公司根據下列條款及條件提供。
1.2 本服務總則中的某些詞語,其含義已於第18條中列明。

2. 服務

2.1 本公司將按照協議提供服務。
2.2 本公司將以謹慎的態度及專業技術,由服務開始日起,於合理範圍內盡力為客戶提供服務,惟取決於下列事項:
(a) 服務於樓宇所在的地區是否可供取用;及
(b) 客戶是否遵守協議;及
(c) 客戶是否不時遵守本公司的信貸政策的要求。
2.3 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的服務是持續不斷或全無故障;若服務的傳送經過其他電訊網絡或超越本網絡的終接點時,本公司概不負上任何責任。
2.4 本公司將決定提供服務的最合適方法,包括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方式、科技及傳送路線。本公司可隨時更改上述方式、科技及傳送路線而毋須通知客戶。

3. 費用

3.1 客戶應按照本公司有關該客戶的記錄繳付費用予本公司。
3.2 費用將依照本公司所記錄,或記存的資料計算,而並非根據客戶所記錄或記存的資料計算。本公司所持的記錄,以及所採用的通訊記存程序將為服務使用量及客戶應付費用的確證。
3.3 服務的使用費將根據本公司對有關服務不時採用的衡量單位計算。
3.4 客戶須預繳服務的租用費,第一期的租用費於服務開始日計算及繳付。
3.5 若任何租用費或其他費用並非在一個月份的第一日開始或在一個月份的最後一日終止,不足一個月份的租用費或費用將按每一個月為三十日的基礎按比例計算。
3.6 費用並不包括任何課稅、稅項或類似的徵稅。客戶須繳付由於(或關於)本服務,或就本服務或協議所繳款項而不時課徵的課稅、稅項及同類徵稅。倘於任何時候適用法律規定客戶有責任從任何付款中作出扣款、預扣或付款,客戶於到期付款給本公司時必須支付一筆相應之額外款額以作彌償。
3.7 若使用服務的客戶接駁第三者的電訊服務,而本公司須向該第三者支付費用時,本公司可要求客戶向本公司繳付該筆費用。
3.8 客戶:
(a) 須負責因使用服務所導致的全部費用,不論服務是由客戶或第三者使用,也不論第三者是否已獲客戶授權,或客戶是否知情或同意;及
(b) 繼續負責由暫停服務或要求終止服務的時間直至服務確實終止期間所導致的全部費用。
3.9 若本公司根據第13及第14條終止或取消所提供的服務:
(a) 本公司保留權利拒絕重新接駁服務;及
(b) 若本公司隨後同意重新接駁服務,可要求客戶預繳重新接駁費,作為再次提供服務的先決條件。
3.10 本公司可不時更改費用。
3.11 客戶應按下列方式向本公司繳付USC:
(a) 依照特別條款或費用的方式;及
(b) 若特別條款或費用沒有規定,按有關政府機關確定的方式。
3.12 本公司將根據第3.11條所收取的USC款項記入USC提供者的賬戶。
3.13 若本公司須由於提供服務而要繳付USC,本公司可按上述USC的金額相應增加費用。

4. 發票及付款

4.1 在第4.2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將每月向客戶印發發票。
4.2 本公司保留以下權利:
(a) 可隨時更改發出賬單的次數,而毋須事前給予通知;
(b) 對應繳的費用發出臨時賬單,而該賬單的款項即時到期;
(c) 若其後發現有任何錯誤,可重新發出賬單;及
(d) 有權通過賬單代理人或其任何聯營公司向客戶發出賬單。
4.3 處理及核實程序(包括延誤收到互連電話的賬單資料)是指發票涵蓋期間所使用的服務並非全部可列入該發票。本公司可將有關費用列入隨後發票。
4.4 客戶須於到期日或之前全數付清每一張發票,不得作任何抵消或提出反索償,同時並無任何預扣或扣減金額,並按發票所指定的方式支付;若發票沒有指定的付款方式,客戶可以現金、支票、直接扣賬及本公司許可的其他方式支付。
4.5 若支票或直接扣賬不能兌現或經已取消,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下列款項:
(a) 本公司因此引致需付出的銀行費用或其他費用;及
(b) 本公司收取的有關行政費用。
4.6 倘若根據協議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應繳款項於到期日尚未收到,客戶須對上述逾期欠款項支付利息,利率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適用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兩厘計算,利息將每日計算,由到期日起直至付款日止。本公司可收取額外費用,以支付收回本協議項下未付款項所合理發生的支出及費用(包括聘請追收債務代理或採取法律行動的費用)。
4.7 在第3.2條的規限下,客戶須在發票日的十五天內向本公司提出有關發票的查詢,否則該發票將被視作已獲客戶接受。
4.8 本公司可根據協議對客戶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予以抵消本公司所欠客戶的任何款項。

5. 保證金

5.1 在提供服務前或在提供服務期間,本公司可就有關服務費用要求客戶提供保證金,金額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有絕對的酌情權隨時更改根據本第5.1條所規定的保證金。
5.2 保證金可一直保存,直至下列情況為止:
(a) 本協議按第14條終止;及
(b) 就服務而言,客戶已全部履行須對本公司所承擔的責任。
5.3 本公司有權將全部或部分保證金用作抵消客戶應繳付予本公司的任何應繳款項。
5.4 保證金並非用以免除客戶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應繳款項的責任,客戶亦不得將保證金用以抵消該等應繳款項、減免或預扣金額。若客戶不繳交款項,上述保證金並不影響本公司暫時停止、取消或終止協議的權利。

6. 使用服務

6.1 客戶:
(a) 須根據協議及所有適用法律使用服務,並確保第三者亦按協議及適用法律使用每項客戶服務;及
(b) 不得在使用服務或網絡時,導致本公司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
(c) 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未經授權的活動,或參與第三者在使用服務或客戶服務時作出未經授權的活動;及
(d) 若察覺未經授權的活動涉及服務、客戶服務或網絡,須立即通知本公司;及
(e) 須與本公司合作制訂程序,以減少發生未經授權的活動以及誘發未經授權的活動機會;及
(f) 若有任何資料可協助本公司識別及防止未經授權的活動,須提供予本公司;及
(g) 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服務,同時須確保第三者亦不會以下列方式使用客戶服務:
(i) 用作不正當之目的,或用以擅自發出宣傳資料,或任何猥褻或不雅的資料;或
(ii) 不論是否根據適用法律或其他法例,以未經授權、欺詐或不合法的方式使用;或
(iii) 其使用方式構成客戶或本公司侵犯任何人士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及保密的權利),或違反或侵害根據合同、侵權法或其他法律須向第三者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及
(h) 不得藉其作為或不作為干擾或妨礙服務或網絡的使用或運作,或第三者的電訊服務或網絡使用或運作;或作出任何事情可能干擾或防礙服務或網絡的使用或運作,或第三者的電訊服務或網絡使用或運作,同時亦確保第三者不會作出上述行為;及
(i) 不得對網絡或服務作出任何未經授權的行為,同時亦不會容許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為;及
(j) 若發現服務有故障或其質量下降,須立即通知本公司;及
(k) 須遵守本公司不時就下列事項所作出的指示:
(i) 對樓宇的器材作出改善或其他所需行動,以便消除影響服務或網絡的干擾、妨礙或損害事項;或
(ii) 合理地及謹慎地使用服務,以確保客戶遵守本第6.1條。
6.2 在推廣或提供客戶服務時,或對服務或客戶服務作出任何公開陳述時,客戶不得對下列事項作出任何聲明:
(a) 客戶服務是利用網絡提供;
(b) 假充或失實陳述稱全部或部分客戶服務是由本公司提供;或
(c) 客戶獲授權為本公司的代理人。

7. 提供資料

7.1 若本公司向客戶索取個人資料,客戶可拒絕提供該等個人資料;惟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可拒絕向客戶提供服務。
7.2 除非客戶提交申請書時或於其後任何時間另行通知本公司,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經同意將其姓名、地址、業務及電話及/或傳真號碼列入所出版的電話簿及電話號碼查詢服務內,並可就有關目的向第三者披露。
7.3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將個人資料用作下列任何及全部用途:
(a) 向客戶提供服務(包括為提供服務及就服務提供的貨物及服務而必須轉移上述個人資料予其他的電訊網絡提供者或第三者);
(b) 就提供服務而言,將個人資料用以核對(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經其他來源(包括第三者)所收集作其他用途的資料;
(c) 本公司、其代理人或聯營公司就有關服務及/或該等代理人或聯營公司的貨物或服務推廣貨物及/或服務;
(d) 策劃業務及改進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貨物及/或服務或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
(e) 處理因服務所導致或與其有關的利益;
(f) 分析、核實及/或查核客戶與提供服務或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有關的信用狀況、付款及/或情況;
(g) 處理與提供服務或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有關或按客戶要求處理付款指示、直接扣賬安排及/或賒賬安排;
(h) 用作與服務或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有關的客戶賬戶日常運作及/或收取客戶賬戶未付的款項;
(i) 使本公司能就服務或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之其他電訊服務,履行互連責任、業內其他慣例做法或向第三者或政府機關負有的責任;
(j) 不斷通知客戶有關本公司及/或其聯營公司的其他服務;
(k) 偵查或防止發生罪案;
(l) 法例要求或准許之披露的事項;及
(m) 各方同意的其他用途。
7.4 客戶同意,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地方將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予本公司的聯營公司、代理人、承辦商、電訊經營商、任何其他第三者,包括代收欠款的代理人、信用調查代理人、抵押代理人、信貸提供者或其他財務機構,以及本公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受讓人,以便該等人士根據第7.3條所列的用途使用、披露、持有、處理、保留或轉移上述個人資料。
7.5 對於已經提供予本公司的地址或可能影響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其他事項若有變更,客戶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本公司。
7.6 若本公司提出合理要求,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客戶及使用服務的資料:
(a) 以便協助本公司履行適用法律所規定的責任,並向政府機關呈報履行上述責任的事項;及
(b) 以便評估客戶是否已履行或有能力繼續履行該方在協議的責任。
7.7 若客戶在兩個工作天內仍未能遵從第7.6條的規定,客戶即容許本公司及其授權代表在協議期內及協議終止後的三個月內,於辦公時間內及在發出合理通知後,進入客戶所擁有或佔用的樓宇,以取得第7.6條要求的資料。
7.8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本公司於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香港法律第486章)下的義務與政策(包括用戶索取及更改個人資料的權利), 請於網址http://www.pccw.com參閱電訊盈科個人資料私隱政策。

8. 服務編址資料

8.1 客戶確認,由本公司分配與客戶的電話或服務號碼或其他網址資料,是由電訊管理局發出的號碼編配計劃及指引所管轄,客戶對所分配的號碼並無所有權、商譽或利益。
8.2 若本公司撤消及更改任何分配予客戶的號碼或網址資料,本公司將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預先通知客戶,惟根據協議終止或暫停服務而撤消者則除外。

9. 個人識別號碼

9.1 本公司可向客戶分配PIN,並可隨時更改已分配的PIN。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本公司會將更改PIN的事項通知客戶。
9.2 為客戶所發的每一個PIN,對客戶而言為機密及個人資料,客戶須負責保管其PIN。
9.3 客戶承諾根據本公司不時提供的合理指示使用PIN。若客戶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士在未經客戶知情或同意下已披露或正在使用PIN,客戶須立即通知本公司,而本公司將為客戶分配新的PIN。
9.4 若服務已經予以暫停、撤消、限制或終止,或協議已經終止,本公司可取消該PIN。

10. 器材

10.1 器材在任何時間仍屬本公司的財物。
10.2 器材於客戶保管及管控期間,客戶須對其承擔責任;若器材有任何遺失或損壞,客戶須對本公司負責(惟因本公司的疏忽或不作為所導致的遺失或損壞除外);
10.3 客戶須遵守並須確保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遵守下列各項:
(a) 必須自費或由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付費按本公司的要求,在樓宇內提供、供應或安排提供必須而合理的空調、電力以及其他公用服務及環境狀況,以便操作器材並為服務提供支援;
(b) 器材若有任何損壞、故障、失竊或違失,須立即通知本公司;
(c) 不得亦不會容許任何人士將器材用作其他用途;
(d) 於事前未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不得改變、竄改或試圖修理器材;
(e) 不得除去、竄改或塗掉附於上述器材上並顯示器材為本公司財產的任何識別標誌,或任何其他屬於本公司的標誌;
(f) 不得將器材牢固於樓宇內或土地上任何部分,使器材成為該樓宇或土地的固定裝置;
(g) 不得將器材與其他器材或服務接駁,經本公司明確批准者則除外;及
(h) 使用器材的方式不得干擾任何電訊網絡或服務的有效運作。
10.4 本公司有酌情權修理或更換器材,而該項修理或更換:
(a) 若此乃因正常損耗或本公司的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便不收取費用;及
(b) 在其他情況下則按本公司的標準維修服務收費率印發發票予客戶。

11. 進入樓宇

11.1 客戶須遵守並須確保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遵守下列各項:
(a) 須確保本公司、其代表及代理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均可進入樓宇:
(i) 在提供服務之前、於提供服務期間及在服務終止後安裝、檢查、維修、修理、更換、除去或收回器材;
(ii) 檢查與使用服務有關的其他器材;
(iii) 確定客戶或使用客戶服務的第三者在使用服務時是否從事未經授權的活動;及
(iv) 檢查任何本公司認為是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擾、妨礙或損害服務或網絡的儀器(包括機器、儀錶、變壓器或裝置);及
(b) 須於本公司、其代表或代理人在樓宇時,為其提供安全通道進入樓宇及提供安全環境。

12. 法律責任的限制

12.1 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
(a) 本公司毋須對任何後果損失負上法律責任;及
(b) 慣例、一般法律或法規所隱含的條件及保證除外。
12.2 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本公司根據協議對下列事項所負上的法律責任為:
(a) 若違反第2條規定,本公司的責任局限於選擇重新提供服務,或支付重新提供服務的成本;及
(b) 若對任何財物造成損壞,本公司的責任局限於選擇修理或更換該財物,或支付修理或更換的成本。
12.3 除第12.1條及第12.2條的限制外,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本公司在協議下的法律責任,或關於履行協議的法律責任以下述為限:
(a) 因單一事件或同一成因所導致的一項事件或一連串事件者,其責任以港幣一百萬元為限;及
(b) 因協議所導致或與協議有關者,其所有法律責任的累計金額以港幣二百萬元為限。
12.4 客戶須彌償本公司、其僱員及代理人因協議而令本公司遭受或導致的任何損失(包括後果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所直接及間接導致的損失:
(a) 客戶或任何第三者的作為或不作為(不論是疏忽與否);
(b) 任何人士就提供服務,就客戶或其他人士使用服務,或就延誤或不能提供服務所提出的索償;
(c) 客戶違反協議;
(d) 客戶或獲得客戶服務的第三者所進行之未經授權的活動;
(e) 任何人士就提供服務(包括利用服務傳送的任何內容)所提出的索償,或本公司根據適用法律須對上述事項負上的法律責任,包括對侵犯任何知識產權(包括版權或對任何商標或設計的權利)所提出的索償,或因利用服務傳送猥褻、不雅或譭謗性質資料所導致的直接或間接索償;及
(f) 關於本公司進入樓宇的事項;
惟因本公司故意違反協議所導致的損失則除外。
12.5 客戶須確保任何客戶服務的合約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免除本公司的法律責任。
12.6 協議並不免除或限制任何一方因疏忽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3. 暫停或撤消服務

13.1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隨時暫停、撤消或限制全部或部分服務,直至另行通告客戶為止:
(a) 本公司可根據第14條終止服務;或
(b) 本公司懷疑與服務有關的未經授權的活動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或
(c) 提供服務將引致本公司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
(d) 根據特別條款,本公司有特定的權利暫停服務;或
(e) 根據本公司的合理判斷,需要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服務以便本公司:
(i) 進行已擬定的維修、修理或提升網絡的任何器材或設施,而本公司已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已預先通知客戶(可以是口頭通知並隨後以書面通知確實);或
(ii) 保障網絡的完整性,或進行未經預先擬定的維修、修理或提升網絡的任何器材或設施。
13.2 若服務根據第13.1(e)條予以暫停、撤消或限制,本公司將致力確保服務所受到的影響減至最低。
13.3 在不會限制第12條之法律責任之免除或限制的情況下,客戶或任何第三者因本第13條的暫停、撤消或限制服務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13.4 若本公司根據本條款行使權利暫停服務,並不妨礙本公司根據協議應獲得的補救,同時亦不構成本公司放棄隨後終止協議的權利。

14. 期限及終止

14.1 協議在服務開始日生效,並繼續有效直至協議根據本第14條終止為止。
14.2 本公司或客戶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給予最少三十天的書面通知後,可終止協議。
14.3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毋須事前給予通知立即終止服務或協議:
(a) 客戶嚴重違反協議,包括未能:
(i) 根據協議繳付欠款;或
(ii) 根據第5條提供保證金;或
(iii) 履行第6條的責任;或
(iv) 履行在特別條款下指明之重大責任;或
(b) 本公司懷疑服務遭人以欺詐手法使用或遭濫用,或發生與服務或客戶服務有關的未經授權的活動而不論客戶是否同意該等欺詐手法、濫用或未經授權的活動,或是否對此知情;或
(c) 本公司在指稱服務用以傳送譭謗資料的法律行動或訴訟中被列為被告人,或本公司就該指稱遭威脅將被起訴;或
(d) 客戶或第三者使用服務或客戶服務而:
(i) 作不正當用途,或傳送擅自發出的宣傳資料或任何猥褻或不雅的資料;或
(ii) 不論是否根據適用法律與否屬於未經授權、欺詐、嫌疑或不合法方式;或
(iii) 其使用方式構成客戶或本公司侵犯任何人士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及保密的權利),或違反或侵害根據合同、侵權法或其他法律須向第三者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或
(e) 若客戶為個人,於客戶死亡後;或
(f) 若客戶為法人(包括合夥商行),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破產、受限於清盤程序、被委任破產管理人、遭解散或正在進行解散、為債權人利益進行任何安排、或提出或受限於任何形式的無償債能力的法律程序時及/或有證據顯示出現了或有可能出現以上的情況時;或
(g) 根據適用法律,禁止本公司提供服務;或
(h) 服務已在本公司的收費表中除去;或
(i) 發現客戶在申請服務時向本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在重大方面為虛假、有偏差或有誤導;或
(j) 第17.2條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延續超過九十天;或
(k) 根據特別條款,本公司有特定的權利終止服務;或
(l) 根據協議,客戶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聯營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或器材有到期三十 (30) 日或以上未付的款項;或
(m) 客戶現時或日後於債務到期時無法償還及/或有證據顯示出現了或有可能出現以上的情況。
14.4 在最短承諾期屆滿前,若客戶根據第14.2條終止協議,或本公司根據第14.3條(第14.3(g) 或 (j)條除外)終止協議,於協議終止時,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取消費。
14.5 取消費為當服務在最短承諾期屆滿前終止時,本公司所遭受預期損失的合理預計,並經各方同意。
14.6 在協議終止時:
(a) 就使用服務所計至並包括終止當日的費用,以及客戶尚欠本公司的所有其他款項應即時到期應繳;
(b) 客戶須停止使用器材及服務;及
(c) 本公司獲授權在合理時間內進入樓宇,以便除去器材或終止服務。
14.7 在不會限制第12條法律責任之限制或免除的情況下,客戶或任何第三者因本第14條的規定終止協議而遭受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上法律責任。

15. 保密及知識產權

15.1 事前未取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客戶須將本公司的機密資料保密,並且不得對任何人士披露該機密資料,惟根據適用法律須予以披露者除外。
15.2 本公司不會因協議或提供服務而:
(a) 將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轉讓予客戶;或
(b) 向客戶授予特許權使用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的知識產權。

16. 通訊

16.1 根據協議規定送交的通知、同意或任何其他通訊:
(a) 須以書面形式;及
(b) 若收件人為客戶,須送往樓宇的地址或客戶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的其他地址;及
(c) 若收件人為本公司,須送給本公司指定的人士,若本公司沒有指定,則送往其註冊辦事處。
16.2 書面通訊在下列情況下將視為已經收妥:
(a) 若以人手送遞,在送達時;
(b) 若以郵寄,在寄出後三天(若寄往香港境外的地方,或由香港境外的地方寄出,則在寄出後七天);及
(c) 若以圖文傳真方式送交,在傳送時(於送件人收到傳送報告,確實上述圖文傳真已經完整送到收件人的圖文傳真號碼之時)。
16.3 任何一方在正常工作時間(指任何工作天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以外所收到的通訊,將視作為在隨後的工作天收到。

17. 一般規定

17.1 本公司可隨時根據牌照修訂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17.2 不論協議的其他條款是否另有規定,若因不可抗力的理由以致本公司延遲履行或遭阻止履行協議規定的責任、或在履行上述責任時受到限制或干擾,本公司對不能履行的協議責任概不負上法律責任,惟本公司必須致力減輕不可抗力事件帶來的影響,並在合理及實際可行的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履行協議的責任。
17.3 事前未取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協議所規定的權利或責任轉讓。
17.4 本公司可隨時(可有或沒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其於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義務或責任轉讓、更替、分包、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予第三者,或委任第三者履行本公司於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義務或責任,或委派第三者行使本公司於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17.5 除非特別條款另有規定,協議取代在此之前所有與服務有關的協議,並體現各方對服務所作的整體協議。在簽署協議時,各方並無依賴任何有關服務的聲明或保證,惟在協議內明確規定者則除外。
17.6 若本服務總則、特別條款、申請書及服務文件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將按下列次序解決:
(a) 特別條款
(b) 本服務總則;
(c) 申請書;及
(d) 服務文件。
17.7 若客戶在申請書加入申請書內並無明確規定的要求或資料,上述要求或資料不會成為協議的一部分。
17.8 本服務總則可翻譯成中文,但以服務總則的英文版為準。
17.9 任何一方在協議下的權利、權力、權能、酌情權及補救並不免除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權能、酌情權及補救。
17.10 一方在行使協議授與該方的任何權力或權利時如有不履行、延遲、放寬或寬容,概不具有放棄該項權力或權利的效力,除非以書面明示為放棄。
17.11 本協議各項條款均可從其他條款分割並獨立於其他條款,如本協議一或多項規定變成無效、不可強制執行或非法,其他規定繼續有效並具約束力。
17.12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各方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

18. 定義及釋義

18.1 本協議內,除非文中另有規定,下列各項詞語的含義如本條所示:
聯營公司是就一個實體而言,指該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或直接或間接受其控制)的另外一個實體,或與該實體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協議指本公司與客戶之間就服務所達成的協議,包括本服務總則、申請書、服務詳情、適用的費用,以及本公司不時修訂的特別條款及服務文件(如適用)。
適用法律指適用於本公司、客戶的使用服務或客戶向任何人提供客戶服務的所有香港及任何國家(或其屬下政治團體)之法律、規則或條例;本公司、客戶或由客戶提供客戶服務的人士所持電訊牌照所規定的責任;適用於本公司或客戶的使用服務所有香港或任何國家(或其屬下政治團體)政府機關的合法裁定、決定或指示;以及任何適用的國際條約或協議。
申請書指書面的申請,以及經本公司明確許可時,由客戶向本公司提出,要求向該客戶提供服務的非書面申請要求。
取消費指費用所列的取消費;若沒有指明取消費,是指於最短承諾期屆滿前,因終止協議而須就最短承諾期的剩餘期限所支付的每月租用費,作為付予本公司的算定損害賠償。
費用指就有關服務而言,客戶須按本公司不時公佈的方式向本公司繳付的費用。
索償指有關協議的索償及訴訟,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合同(包括違反保證)、侵權法(包括失實陳述或疏忽)或根據法規作出的索償及訴訟。
開始日指本公司接受申請書當天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日期。
公司指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後果損失指任何一方的間接、特殊、經濟或附帶損失,包括利潤、商譽、討價還價時機或機會的損失、資料損壞或損失、預期節約或業務的損失,不論上述損失是否因疏忽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亦不論損失是否因協議、服務或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服務而產生。
客戶指任何已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申請服務的人士,包括個人、政府機關、機構、企業或非法人團體。
客戶服務指任何由客戶利用服務向任何第三者提供的電訊服務(如有者)。
到期日指有關發票指定的日期,若沒有指定日期,為發票日期十五天後的日期。
器材指本公司為使客戶可使用服務而提供及/或安裝於樓宇內的器材(如有者),但不包括屬於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器材。
不可抗力指本公司不能合理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類型的工業糾紛;已宣佈或未經宣佈的戰事;封鎖行動;騷亂;天災(例如雷電、地震、颶風、水災、爆炸或隕石);政府機關合法行使的法律或權力;任何適用法律的變更;未能或延遲獲得政府或其他機構的批准、同意書、許可證、牌照或授權;本公司所不能控制的電訊網絡故障或性能衰降。
政府機關指在世界各地的任何政府或半政府、行政、財政或司法組織、部門、委員會、機關、審裁處、代理機構或單位,包括電訊管理局。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牌照指政府機關不時發給本公司的牌照,授權本公司提供服務。
損失包括損失、收益損失、成本、損壞、費用、法律責任及費用。
最短承諾期指特別條款或費用所指定的期限,由服務開始日起計算;若沒有說明,則服務開始日起的三個月內。
網絡指本公司根據牌照擁有或操作的電訊網絡,包括所有與使用網絡有關的設施及器材。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之定義,亦包括申請書所載帳戶資料及由客戶、網絡或其他來源取得的任何其他客戶資料。
PIN指本公司發給客戶的個人識別號碼,使客戶可保密地獨自接通服務。
樓宇指不時使用服務的樓宇或地方。
租用費指客戶就有關各項服務定期繳付本公司的費用。
服務指申請書註明並由本公司提供予客戶的各項電訊服務,包括器材(如適用者)。
服務開始日指本公司通知客戶可以開始使用服務的日期。
服務文件指本公司有關提供服務而不時印發的小冊子、收費表、服務指南、使用守則、設計說明或各類說明書及手冊。
特別條款指不時由本公司印發指定適用於服務的特別條款。
未經授權的活動指:
(a) 有關服務或客戶服務並違反適用法律的作為或不作為;
(b) 以任何方式翻譯、變換、更改或刪除(不論是否使用翻譯系統或儀器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每一個電話於打出時所獲分配的尋址資料(包括號碼、代碼或訊號);或
(c) 在特別條款中指明為未經授權的活動。
USC指電訊管理局所確定由本公司、客戶或客戶服務使用人士就服務或客戶服務而須繳付的全面服務補貼金。
USC提供者指有關政府機關所確定收取USC金額的人士。
18.2 協議內的標題只為方便起見,並不影響其內容的釋義;另外除非文中另有規定:
(a) 含有單數意思的文字包含多數的意思,反過來亦是一樣;
(b) 含有某一性別意思的文字包含任何性別;
(c) 人士包括自然人、任何公司、合夥商行、聯營、組織、法團、主管機構或其他合法法人;
(d) 兩人或以上所作出的契諾或協議對各方均有各別及共同的約束力;
(e) 任何一方包括其繼承人及許可的轉讓人;
(f) 任何的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附例包括所有對其作出變更、綜合或取代的所有法規、規例、文告、條例或附例;而法規指所有根據該法規而制訂的規例、文告、電訊條例及附例;
(g) 文件包括該文件的任何修訂或補充,或取代該文件的文件或該文件的註釋;及
(h) 「包括」或「舉例」並沒有局限意思。